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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汉民族传统文化交流协会章程

广州市汉民族传统文化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汉民族传统文化交流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广州市热爱汉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人士,及从事其相关产业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振兴广州汉文化,推动广州汉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开展广州汉民族传统学术研究,培育和搭建广州汉文化市场,发展广州汉文化领域。促进国内外汉文化交流,推动广州汉文化走向国际。开展本文化领域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并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范围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开展业务培训,提供良好服务;

按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事项;

“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为工作方针,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广大汉文化爱好者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推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服务,为发展广州市汉文化服务

规划、组织汉文化理论研究,积极开展汉文化理论的研讨和评论活动,推动汉文化理论水平;

积极协同各大专院校、文化机构和企业文化团体,培养和发展汉文化人才队伍,有计划地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积极关心会员的权益;

(八)组织展览、演出、讲座和比赛等各类文化活动,逐步发挥协会的功能,兴办有利于民间汉文化发展的各种事业和政策允许的经济实体,努力争取创收,推动全市汉文化产业发展;

(九)搜集、整理、抢救、挖掘汉文化,保护和抢救民族文化遗产;

(十)开展同文化类型的交流合作,推动汉文化产品出口,提升汉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促进汉文化产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本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党建工作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需年满十八岁;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热爱优秀的传统文化。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须为在国家相关机构合法登记的;

(二)从事与传统文化相关的,或者企业文化、理念等与传统文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十  申请加入本会须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分别登记于本会会员和单位会员名册。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

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三)公益团体、企业等可酌情免费。

本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秘书处在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书面通知会员: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会员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取消其会员资格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二十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取消兼任理事会、监事成员的会员资格的提议;

(五)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十一  会员大会每届4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二十二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三  会员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会员中选举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即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由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推荐名单,并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出会员代表。

二十四  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二十五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提议取消对兼任理事会、监事成员的会员资格

(八)决定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以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或主持;不能委托的,可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商议确定1名参会代表临时召集或主持会议。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任制)组成。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  本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设立,是会员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由3-7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理事会成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二十九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十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本会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应到会人员。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应到会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

理事会会议纪要须由参加会议的理事签名;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

会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

三十二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十三  本会设会长一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签署合同及有关重要文件。

三十四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会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两者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

三十五  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六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三十七  本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成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具体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三十九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理事会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信、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

按照前款产生的新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未尽任期。

四十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成员,由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不得超过原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十一  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四十二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三  本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及内部管理

四十四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五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四十六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  本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四十九  本会至少配备1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十一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必须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五十二  本会授权理事会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本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会员公开。

五十三  本会举办大型研讨会、论坛以及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等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事件、事故影响社会稳定事项,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报告。

五十四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于每年按时参加年度检查。

 

第六章 解散、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五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并由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无法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六)章程规定本会存续时间到期的

五十六  本会解散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广州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或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须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十七  本会依照本章程第五十条解散后,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解散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会名义开展其他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十八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经2017 11 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六十四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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